根据市卫生局下发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洪卫监察字[2009]1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情况,为了加大对中心药品、设备、物资采购以及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招标采购活动顺利实施,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特制定本监督管理规定。
一、监督范围:
对中心设备类、器材类、基建类、工程类项目以及应招标采购进行的各类项目。
二、监督部门:
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对10万元以下的单项、单次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驻局监察室对10万元以上的单项、单次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三、监督程序:
1、各部门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经中心会议研究决定或中心领导批准。
2、在启动招标采购活动前,负责招标采购项目部门必须制订招标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及总额、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和驻局监察室报备。
3、在启动招标采购活动前,负责招标采购项目部门及参与招标采购人员必须签订《招标采购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4、招标采购项目经市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招标采购项目告知书》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后,招标采购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驻局监察室报备。
5、招标采购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在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驻局监察室报备。
6、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招标采购部门要及时通知中心纪检监察部门,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向驻局监察室报告,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或驻局监察室派人现场进行监督。
7、招标采购部门要按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开标工作,在确定开标时间后,招标采购部门要及时通知中心纪检监察部门,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向驻局监察室报告,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或驻局监察室派人参加开标工作,并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8、参与纪检监察人员在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填写《执法监督小结》,并向中心分管纪检领导和中心主任报告。
9、招标采购部门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中心纪检检部门向驻局监察室报备。
四、监督内容及其它监督事项按照局下发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执行。